| 网站名称: | 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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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重要信息、信访、政务公开、诚信建设、安全保密、综合治理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事务工作;负责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及相关文字综合,负责史志、年鉴编撰。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援外的组织派遣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员调配、人员考录和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学科梯队的建设、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推荐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社团组织工作。
(三)规划财务审计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基建投资管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进行监管。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四)体制改革科(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及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医改考核与评价,并依据考评结果分配医改项目、资金。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工作;协调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开展疾病监测,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医管科(保健科)
落实国家、省有关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护理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进行准入管理,组织、指导和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价;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德医风档案的考评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参与落实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外国来华医疗团体短期行医审批工作;对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医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督查。承担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市召开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
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参与规划并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市级新农合补偿政策,指导基层新农合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审查,负责监督管理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与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妇幼健康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与标准,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辖区内影响较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提出国家和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国家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科技教育科
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督导医学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工作。
(十三)中医科
落实国家、省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的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中医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执行。拟定全市中医药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科技活动;指导中医教育管理。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
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绩效评估的管理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并推动辖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科学普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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